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確認為學校所有,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具體標準由學校根據上級規定另行制定),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等。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規范處置和保值增值;對固定資產實施從配置、使用到處置的全過程、動態化管理。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相應領導機構,作為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決策和領導機構。國有資產管理處(或類似職能機構)作為學校固定資產的一級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校固定資產的宏觀管理、制度建設、產權管理、配置審核、處置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各學院、部處、直屬單位等二級單位是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使用、保管和維護管理。
第六條 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都有愛護和保護學校固定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損壞或私自處置學校固定資產。
第七條 學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資產信息的動態管理和數據共享,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屬各單位、各部門以及以學校名義舉辦或管理的各類機構。學校投資的全資、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并結合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執行。